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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周忠祥,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胜,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不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夫妻生活,更严重的是被告无生育能力。原告曾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虽然原告曾提起过诉讼,但是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在判决后多次到原告家去找她,想让原告回家继续共同生活。虽然双方均有部分生理上的问题,但均已治愈,被告具有生育能力,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因夫妻生活发生矛盾,2014年6月双方到医院检查,发现被告精子质量存在问题。2014年9月22日被告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并于2014年9月24日对其进行了腹腔镜下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手术,2014年10月2日被告治愈出院。原告主张被告仍存在生育能力问题,被告主张精子畸形仍在积极治疗和正在好转中,其有生育能力,虽经调解双方各持诉辩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2014)贾家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检查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但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反对不负责任、不予担当的婚姻自由主义。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发现夫妻生活存在一定的障碍,理应积极治疗,互相扶持。被告辩解其在第一次判决后,已经去医院积极接受治疗,经治愈后出院,其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具有生育能力,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不愿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被告应有清醒的认识,原告两次起诉事出有因,夫妻生活上需要和谐,夫妻感情更需要呵护和培养,希望被告尊重爱护妻子,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争取用自己的真心挽回对方。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尤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