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吴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吴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8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告吴建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告吴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