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宏波与李长玖、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波,李长玖,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徐宏波,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执行人:李长玖,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殿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宏波与被执行人李长玖、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2099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