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黎与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黎,董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姜黎,女,回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胡云青,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燕,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姜黎诉被告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黎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