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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黎与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黎,董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姜黎,女,回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胡云青,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燕,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姜黎诉被告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黎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