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民终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治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治,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治。委托代理人何家成、何杰,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龙。委托代理人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治因与被上诉人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在二审中发生变化,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举证、反诉等权利,并可能影响实体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全额退还给上诉人谢治。审 判 长 俞建明代理审判员 官家辉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