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刑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熊其忠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其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306号罪犯熊其忠,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2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其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熊其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甬慈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熊其忠应赔偿原告卢木火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3492.75元。该犯目前为止未能提供已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的证据。罪犯熊其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其忠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目前为止未履行民事判决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罪犯熊其忠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其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