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汪涛。本院于受理原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在开庭前提交了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的《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青年路校区培训中心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到“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雅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内容系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该约定,原、被告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选择诉讼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巧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