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段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