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段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