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赵 杰审 判 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