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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怀良人民陪审员  赵 杰审 判 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