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德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刑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杨德林,无业,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13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12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德林不服,以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犯罪和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陈其虎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