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区永宜与麦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区永宜,麦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区永宜,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申请人:麦成华,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申请人区永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麦成华所有的粤W559**号轻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3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区永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麦成华所有的粤W559**号轻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远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