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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曲江与王凤友、王东杰、张金、安连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江,王凤友,王东杰,张金,安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曲江,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凤友,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东杰,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金,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安连福,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曲江与被执行人王凤友、王东杰、张金、安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凤友、王东杰、张金、安连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曲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天成执行员  程 帅执行员  赵立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