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倪志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