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倪志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