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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红霞与陈海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霞,陈海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570号原告:韩红霞。被告:陈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霞诉被告陈海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红霞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元,由原告韩红霞负担。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