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红霞与陈海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霞,陈海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570号原告:韩红霞。被告:陈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霞诉被告陈海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红霞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元,由原告韩红霞负担。审判员 李晓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