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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722号-2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与罗焕容,刘坤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刘坤,罗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722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黄建豪。被执行人刘坤,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焕容,女,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申请执行刘坤、罗焕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坤、罗焕容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5340元及罚息(以月利率6.045‰为标准,从2005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12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0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焕容银行存款4955.41元(其中3906.4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1049元预留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72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