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菲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雅芳埠至金华货车南站道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雅芳埠村路段时,与行人莫云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莫云当场死亡。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金公交直二认字(2015)第0002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莫云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莫云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莫云家属书面表示对李某行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赔付协议书;谅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已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