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陈红宾、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陈红宾,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张志国。委托代理人张欧,淮安清浦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宾。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庆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泉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陈红宾、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病情及治疗需要,原告张志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