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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法定代表人付国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瑞,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双,男,49岁,蒙古族,户籍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科民初字第16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名下的车牌号为蒙GFC***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现因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名下的车牌号为蒙GFC***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