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继利、石忠吉与张凤伟、赵洪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利,石忠吉,张凤伟,赵洪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61-4号原告刘继利,住德惠市。原告石忠吉,住德惠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伟,住榆树树。被告赵洪艳,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利、石忠吉诉被告张凤伟、赵洪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洪艳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洪艳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利、石忠吉撤回对被告赵洪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