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工程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4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丁振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颖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张勇。上诉人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工程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通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