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红春与刘月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春,刘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春。被执行人刘月琴。杨红春与刘月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杨红春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98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刘月琴支付17000元,了结和明、杨红春分别申请执行刘月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案;2、付款方式为:2015年6月支付5000元、7月支付6000元、8月支付6000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