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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曹民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曹民生委托代理人:邹宏文,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汪平人民陪审员  张明人民陪审员  杨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