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巨顺与张忠清、南忠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顺,张忠清,南忠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郑巨顺。委托代理人:余章华、纪政,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清。被告:南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巨顺与被告张忠清、南忠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巨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