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1-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