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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1-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