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爱顺、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顺,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顺。2013年7月8日因盗窃罪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爱顺、孙某二人商量想要骗取渠小勤的钱。在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爱顺、孙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假赌具诱骗渠小勤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孙某与渠小勤“出宝”,李爱顺“押宝”,当晚李爱顺、孙某合伙赢了渠小勤的20800元,后由李爱顺分给孙某9500元。2014年11月15日,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赢取渠小勤8300元。另查,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孙某的子女积极赔偿受害人渠小勤的经济损失(赔偿9500元)。并取得受害人渠小勤对被告人孙某犯罪行为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爱顺、孙某的供述;2、受害人渠小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辨认笔录、照片;4、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5、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赌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李爱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爱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温完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