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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王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王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深圳市一讯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豪。委托代理人:陈香豪,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司、王豪所有的共计价值130276.2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324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30276.2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鸿凯电子有限公司、王豪所有的共计价值130276.2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