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伍仁里与黄娟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仁里,黄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伍仁里(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6日生。被申请人黄莉(原审原告),女,1973年8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伍仁里因与被申请人黄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伍仁里申请再审称:(2014)广汉民初字第960号判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之间合伙承包工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合伙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伍仁里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偿还原告到期债务的义务。因此,本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伍仁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仁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全英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