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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宋某某,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通辽市奈曼旗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忠斌,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长 孟 庆 东审判员 赵 赫 铭陪审员 马其木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