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执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28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玲,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南京投资大厦24层,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5号中商万豪中心三层。法定代表人尚爱东。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鼓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应支付原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0万元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1559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559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被告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成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征信有限的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上述股权。除此,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鼓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嵇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