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士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士君,邵宝富,范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士君,男。被执行人邵宝富,男。被执行人范玉忠,男。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士君、邵宝富、范玉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