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商初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557-2号本院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肖质红、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一行、第十二行“二、被告叶娟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更正为“二、被告叶娟对被告肖质红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