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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何永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何永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90号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之12房。法定代表人:龚尤珍,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娟。被告:何永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诉被告何永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以被告已交欠费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