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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沈长安与张凡、张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长安,张凡,张攀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160号申请人沈长安。被申请人张凡。被申请人张攀丽,成年。申请人沈长安与被申请人张凡、张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思威牌小客车一辆(保全价额80000元),并以申请人沈长安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思威牌小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沈长安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