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胡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胡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哈尔滨轴承厂暂无法对该房进行更名过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香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