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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已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已初字第9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春,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