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任海亮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770号原告任海亮,男。被告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行进了审理,现审理终结。2014年6月30日,被告XX向原告任海亮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一星期后还清,并且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但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并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未能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任海亮诉被告XX借款25000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安局刑事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己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