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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增良与章增良、徐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增良,徐丽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8-2号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潘琼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章增良。被告徐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增良、徐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