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增良与章增良、徐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增良,徐丽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8-2号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潘琼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章增良。被告徐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增良、徐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杭州康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