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