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执监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宜良县玉龙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宜良县耿家营乡藏方村委会小梨花村小组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良县玉龙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宜良县耿家营乡藏方村委会小梨花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监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宜良县玉龙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良县耿家营乡藏方村委会小梨花村小组负责人马建云,一社社长兼小组长。负责人郑金陆,二社社长兼小组长。申请执行人宜良县玉龙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县耿家营乡藏方村委会小梨花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宜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宜良县人民法院以(2010)宜执字第277号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0)宜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宜良县玉龙自来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县耿家营乡藏方村委会小梨花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宜良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