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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被告李某某,女,布朗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首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5年在临沧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1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夫妻于1998年5月3日共同生育长子李某1,2001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2。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结婚后,原告到被告家和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09年中秋节,被告不知什么原因突然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到现在双方已经分居五年时间。双方虽然有联系,但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多次在电话里协商离婚,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一直不回来办理手续。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和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但庭前提交书面意见,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在临沧打工认识,其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8年5月3日共同生育长子李某1,2001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2。2001年1月2日,原被告在昭通市绥江县田坝镇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原告到被告家和被告父母一起��活,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9年中秋节过后,李某某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音讯全无,刘某某四处寻找无果,直到2011年才知道李某某在河南打工。夫妻曾在在电话里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一直不回来办理手续。在夫妻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和原告刘某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某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本院和李某某的电话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婚姻,但登记结婚后,双方并未真正建立起牢实的夫妻感情。被告李某某无故离家外出,长期不归,致使夫妻分居达五年之久。而且,被告李某某也出具了同意和原告刘某某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本院亦经电话对此予以核实。所以,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孩子李某1、李某2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首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