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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建达与朱红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达,朱红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刘建达。委托代理人吴俊杰,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磊。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原告刘建达与被告朱红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刘建达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