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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四辈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四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四辈,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0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兰州市红古区。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现在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服刑。被告人石四辈于199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甘肃省酒泉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9月12日劳教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4月15日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10月25日劳教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四辈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四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第二医院内,盗窃一辆南益牌正三轮摩托车,后将所盗车辆卖给朱某某,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5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2、2013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蒋家坪村,盗窃马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00元。3、2014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医院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鑫源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00元。4、2014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盗窃金海湾超市南门前停放的一辆蓝色隆鑫牌LX125-30型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元。5、2014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兰炭医院盗窃住院部楼下停放的一辆红色望江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6、2014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中医院盗窃住院部楼下停放的一辆红色劲隆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将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00元。7、2014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桃花广场西侧,盗窃一辆红色三铃摩托车,后将车变卖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00元。8、2014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县医院,盗窃急诊室门口停放的一辆红色金城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50元。9、2014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中医院,盗窃住院部楼下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50元。10、2014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桃花广场,盗窃广场北面停放的一辆红色隆鑫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11、2014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青海省民和县桃花广场,盗窃马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鹏程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12、2014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小吃一条街,盗窃东盛网吧门前停放的一辆红色的轻骑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10元。13、2014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华东商场,在商场楼梯上盗窃马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85元。14、2014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龙泽园小区内盗窃2单元楼下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牌125型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600元。15、2014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窑街煤电公司医院海石分院,盗窃门诊部西侧树底下停放的一辆黑色济南牌CX150-2A型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16、2014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龙兴住宅小区内,盗窃正对院大门一楼楼西端单元口停放的一辆红色喜力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50元。17、2014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海石湾四小区,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珠峰150ZF110-A型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18、2014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金海湾大酒店”大门北侧,盗窃该酒店值班室北面停放的一辆红色广本GB110型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750元。19、2014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酒吧一条街,盗窃“帝豪”棋牌室门前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陵牌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00元。20、2014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古兰商厦家属院内盗窃一辆红色大阳牌125型摩托车,后将车变卖所得赃款吸毒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00元。21、2014年5月22日中10时许,被告人石四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内,盗窃院内停放的一辆天蓝色台湾东力牌TN125-2C型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在红古区窑街街道獐儿沟口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25元。被盗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石四辈盗窃作案二十一起,涉案总价值52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石四辈供述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柴某某、杨某某、周某、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焦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冶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田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袁某、钱某、赵某某、马某某、冶某某某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李某、马某某、朱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摩托车票据、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四辈无视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四辈盗窃总价值为52410元,经依法核算,被告人石四辈盗窃总价值应当为52320元,本院予以更正。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石四辈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四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四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雪林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广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