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邹某某。高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德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400元,权利人至2015年6月1日未受偿金额24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