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彩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周彩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彩政。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彩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彩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5日,被告周彩政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处承租雪佛兰车(车架号:LSGPC54U8DF137971)一辆,总租金123471.44元,分36个月付清,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周彩政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25676.0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彩政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周彩政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97928.23元并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周彩政曾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900元,通过冲抵所欠租金,被告周彩政实际尚欠原告租金总计77028.2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彩政给付租金77028.23元及违约金23108.47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周彩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三、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租赁物的来源;证据四、交接确认函,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被告周彩政交付了租赁物;证据五、交款明细表1张及收款收据9张,证明被告还款情况;证据六、履约保证金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900元;证据七、通知函,证明原告履行了催缴租金的通知义务。被告周彩政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周彩政与原告签订《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周彩政(乙方)从原告(甲方)处承租雪佛兰牌汽车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租金为123471.44元,被告周彩政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900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同日,原告(购买方)与被告周彩政(承租人)、北京市首创中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卖方)签订了《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被告周彩政的选择购买了雪佛兰牌汽车一台,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2013年8月15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周彩政交付了车辆。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4月20日,被告周彩政共交纳租金25543.21元。2014年4月20日以后,被告周彩政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77028.23元(总租金123471.44元,已交纳租金25543.21元,再扣除被告周彩政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9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彩政签订的《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周彩政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周彩政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彩政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周彩政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抵顶部分租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彩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77028.23元、违约金23108.47元(租金77028.23元的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被告周彩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