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某,系药房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志秋,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系利优比亚铸(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西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秋,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1日婚生一女孙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经常不回家。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14年11月4日,原告被迫离家。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被告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依法分割。被告辩称,1.我同意与被告离婚。2.我要孩子的抚养权,一是孩子9个月来一直由我抚养,原告未尽到母亲的责任;二是原告现在没有工作和自己的房子,还得依靠父母生活,我有房子有收入,抚养能力比原告强。3.案涉房屋系我婚前购买,婚后也是我自己在还贷。4.我们结婚时收的礼金以及原告父母给的钱,我没有要,都让原告带走了。5.我在利优比亚铸(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资约3000元/月,公积金约1400元/月。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又诉称:1.我家条件比被告家要好。2.我的学历比被告高,工作也好找。3.女孩跟母亲比较方便。4.我家可以买房子,住的地方不是问题。5.孩子未满2周岁,由母亲照顾更有利其成长。6.如果孩子跟我,我就回老家,老家有房子住;孩子不跟我,我就在外面打工。7.我父母有退休金,被告的父母没有退休金。8.我在北京大兴区一药房工作,目前收入约3000元/月。原、被告均称若孩子由对方直接抚养,自己愿意承担800元/月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1日婚生一女孙某乙。婚生女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离家,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均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婚前按揭购买房产一套,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25600元(1600元/月×16个月)。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存款、有价证券等,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孙某乙由自己直接抚养。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照准。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由自己直接抚养,综合婚生女出生至今均在被告处抚养的状况及原、被告之间的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就目前状况来说,本院认为不宜改变孩子的抚养环境,故确认婚生女继续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负担800元的抚养费。关于案涉房屋共同还贷部分25600元的分割,本院考虑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等因素,确认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孙某乙随被告孙某甲一起生活,由被告直接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婚生女孙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0日前付清);三、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75元、被告孙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成铭(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