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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睢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振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