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与泊头市驿通汽车配件厂、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泊头市驿通汽车配件厂,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庆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驿通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张文仲,厂长。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泊头市人民法院(2013)泊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泊头市人民法院(2013)泊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泊头市长晟机床工量具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