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德红与李玉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红,李玉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06-1号原告于德红,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春,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红诉被告李玉春、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玉春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玉春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