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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祯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华盖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天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2、天丰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丰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95号判决。天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华,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和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美国盖帝公司为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供应商,2010年9月20日其现任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Ⅲ依据美国盖帝公司董事会决定,代表美国盖帝公司,特此确认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美国盖帝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JohnJ.LaphamⅢ确认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美国盖帝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图像品牌Stockbyte包含于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后进入该页面,在“备案/许可证号”一栏中输入:京I**备06049229号,查询到,京I**备06049229号-1的主办单位为华盖公司,网站名称为华盖创意,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ettymages.cn,审核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进入华盖创意主办的网站www.gettymages.cn,搜索到标题为“Handholdinguptrophy”、编号为78395169的内容为“手举奖杯”图片,该图片品牌为“Stockbyte”,该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另查明,2012年10月份,天丰公司在中国第112届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放的宣传册上使用了“手举奖杯”的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华盖公司编号为78395169、品牌为“Stockbyte”的“手举奖杯”的图片一致。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盖帝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华盖公司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品牌为“Stockbyte”。天丰公司虽然提供了昵图网上与涉案图片相似的图片,但该图片并未显示作者也未显示水印,因此在天丰公司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同时,美国盖帝公司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网站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盖帝公司知识产权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本案中涉案的编号为78395169,品牌为“Stockbyte”的“手举奖杯”的图像来源于华盖公司的网站,华盖公司有权就涉案的图像主张权利。另外,美国盖帝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因此华盖公司在起诉时享有诉权。关于天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被控涉案侵权宣传册是否为天丰公司所印制,通过比对华盖公司提交的涉案侵权宣传册与天丰公司自己提供的宣传册,发现两份宣传物在公司的名称、产品、地址、联系方式等核心内容上完全一致,足以认定涉案侵权宣传册为天丰公司印制,天丰公司承认在中国第112届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放过宣传册的同时,否认涉案侵权宣传册为自己所印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华盖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实天丰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宣传册中擅自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品牌为“Stockbyte”的图像的摄影作品,该使用既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故对华盖公司要求天丰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华盖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天丰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控侵权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天丰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3000元。对于华盖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天丰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天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丰公司负担。天丰公司上诉称,1、涉案图片上标有摄影师个人姓名,著作权依法归个人所有,在华盖公司并不能证明涉案图片是职务作品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华盖公司对图片享有著作权,属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2、不同网站登出的相应图片标注有不同网站的水印署名,在华盖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错误。3、华盖公司提供的网站声明、《公证授权书》均是单方声明,既非著作权登记证书,也非权利证明,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更不能证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4、假设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在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之内,不能证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5、天丰公司提供的宣传册与华盖集团提供的所谓侵权宣传册内容、排版、格式完全不同,原审法院认定天丰公司印制了侵权宣传册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华盖公司辩称:1、华盖公司享有诉权,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原告。首先,美国盖帝公司已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网站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其次,美国盖帝公司已授权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2、昵图网、我图网所载图片是网友自主上传,网站本身不享有图片的著作权。3、涉案侵权宣传册显示信息与天丰公司信息完全一致,且天丰公司是侵权刊物的直接受益方,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足以认定天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4、原审法院认定数额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关权益,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天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之外,另查明:本院二审当庭查证,昵图网、我图网在其版权声明界面中均显示所有图片均系网友自行上传,该网站不享有著作权。经当庭比对且拨打涉案宣传册所留电话0373-35××××3核实,华盖公司提交的涉案宣传册与天丰公司提交的宣传册中公司名称、产品、地址、联系方式完全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盖帝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关权益,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华盖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涉案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水印,并有详细的图片编号、品牌,由此该水印可以视作在作品上“署名”。天丰公司提供的相同图片上标注有“我图网”、“昵图网”的水印,但经查明此二网站的版权声明界面中均显示该网站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不能作为相反证据。在天丰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请况下,可视在图片上署名的美国盖帝公司是图片的著作权人。而涉案图片品牌是“Stockbyte”,属于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授权书》中美国盖帝公司授权他人使用、销售的附件A中的品牌作品,且《公证授权书》中明确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以美国盖帝公司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的品牌中的相关图像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华盖公司依美国盖帝公司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对涉案图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另本案属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不宜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过高,如果每张图片都要求有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著作权登记证明,将为权利人带来巨大负担,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且在我国著作权登证书记仅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的获取。在本案中,华盖公司以公证授权书、图片水印及(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主张权利,完成了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举证责任,足以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依美国盖帝公司合法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天丰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天丰公司仅提交一份与涉案宣传册不完全相同的宣传册,并不能证明华盖公司提交的侵权宣传册不是天丰公司印制。且经过对比,两份宣传册中公司名称、产品、地址、联系方式完全一致,在天丰公司没有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侵权宣传册是天丰公司印制。天丰公司在涉案宣传册中,擅自使用“附件A”中“Stockbyte”品牌作品,用于商业宣传,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且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该行为构成侵权。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权利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华盖公司提供的两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证明争诉作品的实际价值,及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其也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天丰公司因使用该图片的违法所得。在无法确定华盖公司实际损失和天丰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类型、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天丰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天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旺兴代理审判员  赵 筝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