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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正发与被告田继红、蔡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蔡某某,男。被告田某某,男。被告蔡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故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3元,减半收取2091.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梅英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赵治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