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正发与被告田继红、蔡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蔡某某,男。被告田某某,男。被告蔡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故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3元,减半收取2091.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梅英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赵治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